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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绑车位 买车搭保险?杭州对霸王条款下重拳
2018-06-28 09:40:15杭州网


“买个房要捆绑车位,买个车要搭售保险,出门旅游还要强迫购物……”作为消费者苦不堪言,作为经营者却振振有词,一切按合同文本办。

为加强8大类消费重点领域格式合同监管,今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多项举措推进格式合同备案。截止目前,共受理旅游、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汽车销售维修等领域1106家企业,提交的2872份合同备案申请,确认备案2419份,同比增长500%。

在2000多份备案格式合同中,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加班加点梳理出了众多“霸王条款”,并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让教育培训退费更容易

从今年开始,这种状况将有很大的改观,由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消保委联合发布的《教育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在年初正式发布,并在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推广使用。

原有合同的问题

一是收费模糊。合同仅笼统地约定课程“费用总额”,未对具体的“课时数量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示。

二是退费很难。许多合同对退费怎么退、退多少只字不提,由培训机构说了算。

三是缺乏对培训机构责任的约定。对合同重大事项如“培训机构教师调整、场地变化等”,有的没有约定,有的只约定告知学生,但没有给学生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四是合同基本内容不全。合同中对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等内容也基本没有约定。

规范后合同的优点

经过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指导,一批教育培训龙头企业如新东方、学而思、英孚、华尔街英语等新版培训合同全新推向市场。

学员有试听的权利。学生学习过程中,可以试听1次课程,了解培训质量和内容难度,决定是否接受进一步培训。

缩短收费周期。规定培训收费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有效降低学生解除合同时,合同纠纷金额。

长期班试听期内可全额退款。报了长期班,如果学生对班级或课程不适应,试听期内可以全额退款。如有的企业合同约定“自开课日起20日内(含开课日当天)且已读培训课时不超过9个的,将全额退还” 。有的约定“自协议日起7日内(含当日),将全额退还应缴培训费”。有的约定“学员在开课前及试听期内(以听课证为准),可以申请全额退班” 。

收费、退费的约定。合同中都包含收费表、退费表或退费计算公式。学生如果退学,退费计算方法、违约金比例约定清楚明了。

对师资条件的约定。如有的规定“外教应符合相关政府部门(如外国专家局)的要求,即外教均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两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取得专业的英语教学证书(如TEFL,TESOL或CELTA)”。有的对师资约定“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经过本机构教学培训体系培训”。

有停课的权利。学生遇到重大疾病、孕期、产期、哺乳期可以申请停课。

培训机构违约责任。擅自变更教学地点,以及教师资质与作出的承诺不符,学员有权解除合同,培训机构要向学员支付违约金。

这些合同中,新东方年合同签约量在13万单左右、学而思在10万左右,其他两家合计也在3万左右。覆盖面大,应用面广。今年还有一批培训机构的合同,将陆续得到规范。

合同备案杜绝物业乱收费

近年来,物业公司乱收费的案例呈上升趋势,各种收费项目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其中包含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保证金、加收物业管理费、煤气配套费、房屋拆改保证金、地热管网损失费、出入门卡费等等各种费用,更有甚者私自垄断小区、写字楼的宽带网络,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那么对于这些关乎业主切身利益的种种霸王条款,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应对呢?

为了让广大业主更透彻的了解这些霸王条款,明白霸王条款“霸”在哪?又因为哪些法律而无效。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物业“霸王条款”进行分类解读。

霸王条款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解读】开发商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水、电、热、气是业主与这些公用事业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不能以一个合同代替另一个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交易习惯和物价部门的规定,业主入住后,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开发商强行要求业主预缴半年或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可以拒绝,开发商以此为由不按时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2: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作为车位,出卖人(物业)有权出租、出售。

【解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卖出租,也无权禁止业主进出小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杭州网    作者:姜晓霞 刘文昭    编辑:实习生 虞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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