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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发布时间:2019-08-30 15:34:21

据商务部网站30日消息,近日,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允许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管理登记、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等七方面内容。

《意见》提出,允许探索设立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已开展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的有关省市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意见》还明确了整改场所设立的基本程序、整改项目范围,便利企业开展整改业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要求有关地区切实加强整改场所监管。

同时,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积极推动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申领,推广进口证件电子化应用。

《意见》要求,加强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把控。平行进口汽车因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引导视点企业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准入意识,在海关监管下通过加强与境外检验机构合作等方式,对采购车辆提前进行质量安全与合规性检查,降低车辆退运风险。

规范平行进口汽车管理登记。对发现违规进口汽车产品的,要复印留存车辆照片、违规部位照片、相关进口资料和凭证等,及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

《意见》强调,推进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为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扩大试点成效,对经国务院批复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汽车整车年进口数量达到1000辆的,可在报备相关工作方案后,执行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汽车平行进口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意见》还要求,强化试点企业监督管理,严禁试点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三包”免责协议;对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长期不开展业务和有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应当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切实加强组织实施,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地方城市责任,有效防控各种风险。

商务部介绍,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自2014年10月起,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近5年来,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经验,有效满足了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截至2019年7月底,各地试点企业累计平行进口汽车41.8万辆,剔除降税因素,大部分中高端车型价格下降15%以上,部分超过30%,平行进口车型超过200款,有50多款是国内没有的车型。

下一步,商务部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有关地区落实好《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汽车平行进口持续规范发展。

来源:中新经纬 作者: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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