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出钱买车,写明只赠与丈夫,离婚时儿媳仍分走一半?
发布时间:2019-11-06 09:18:25
广东一对夫妻在婚后不久,男方父母就出钱帮买了辆小轿车,该车也登记在男方名下。
不料,小俩口结婚两年都没有孩子,为此夫妻最终以离婚收场,对于那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小轿车,女方坚持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也有份,男方则认为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一个人的,而且车子现在也是父母在使用,女方根本没资格来争这辆车。
究竟车辆属不属于夫妻共有?
近日,该案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小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方补偿女方47600元。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13.6万买车
阿娟与阿威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感情逐渐升温,次年1月就登记领证,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婚后阿娟一直未怀孕,迫切想抱孙子的公公婆婆也因此事一筹莫展,阿娟与阿威也因此事和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且矛盾不断升级。
一气之下,阿娟于2017年3月返回娘家居住,不肯回婆家,分居期间阿威虽有打电话给阿娟,但均因言语不合以吵架告终。阿威觉得婚姻已到尽头,遂起诉离婚。
阿娟则认为,阿威婚前承诺购买套房、车及首饰,但婚后只购买了车及首饰,套房没有购买,且现在阿威又声称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他个人的。阿娟认为,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根本不知道《汽车赠与合同》的详情,认为阿威是在撒谎。
阿威则主张,其父母与其签订的《汽车赠与合同》第四条载明: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阿威)已婚。根据甲方(阿威父母)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机动车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阿娟),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机动车所有权,甲方有权回收此机动车所有权”,故该小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小车现在不受其控制,而由其父母控制。
法院认定车系夫妻共有
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威与阿娟未能积极沟通,寻求妥善方法解决矛盾,且分居时间较长,经调解无效依法准许离婚。
对于小车,是双方结婚后阿威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阿威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视为赠送给阿威夫妇的共同财产。
阿威父母明知阿威已结婚,却没有将签订了《汽车赠与合同》言明该汽车只赠送给阿威的事实让阿娟知晓,存在瑕疵。
并且该《汽车赠与合同》只能约束阿威及其父母,对阿娟没有约束力。故阿威主张小车只赠送给其本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小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小车价值认定,因小车现在不是由阿威阿娟控制,无法进行价值评估。该小车于2016年以136000元购买,已经使用了近三年,酌情认定其现在价值为原价的70%即95200元,应由阿威阿娟平均分割。现双方离婚,阿威为此应补偿阿娟47600元。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记者:章程 通讯员 刘燕花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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