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途中遇争吵,男子好心劝架却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20-01-16 09:56:44
两车“狭路相逢”,两车主相互指责对方开了远光灯干扰视线,你一言我一语互不相让,开车途经此处的男子本是上前劝离以便疏通道路的,谁知和两人中的年轻车主“杠上了”。一记拳头朝年轻车主的右眼过去,年轻车主随即痛得蹲了下来。轻伤一级定验,冲动动手的男子赔钱又获刑。
2019年2月14日晚6点,王某坐着妻子开的车,经过慈溪周巷镇某村一条路。只见前方两辆相对方向的车停着,堵住了去路,两个车主在为谁开了远光灯干扰了视线而发生口角。
王某下车,本意是上前去劝离疏通道路的。谁知,就在两车主中的年长车主驾车离开后,王某和那位年轻车主“杠上了”,甚至发生了推推搡搡的肢体冲突。虽有旁人过来劝架,但两人并未“适可而止”。这时,王某一记拳头伸向对方右眼,眼镜掉落,年轻车主随即痛得蹲了下来。
年轻车主叫小鼎(化名)。其实,王某和小鼎是同村的,王某认识对方的父亲。事发后,王某意识到了自己莽撞闯了祸,也积极释出想要和解的诚意,但小鼎没有接受。事后,经法医学鉴定,小鼎外伤致右眼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此伤势构成轻伤一级。同年5月16日,王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诉讼过程中,小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预交了10万元赔偿费用。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王某已向法院预交赔偿款项,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由于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除去超出法律规定及无相关证据证明的部分,受伤害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7万余元。最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赔偿6.7万余元。
法官提醒,遇事要冷静,多良性沟通协商,切不可用暴力解决问题,否则一时不慎,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
来源:义乌网 作者: 编辑:虞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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