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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的新能源车企,你们的补贴来了!2020年首批申报4月10日截止

发布时间:2020-03-27 08:48:07

日前,杭州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将为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行补贴,第一批申报将在4月10日截止。

在杭生产或销售新能源的车企

符合要求的可享受地方补贴

新能源汽车补贴对象为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且该企业已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车辆推广申请,并获核定。

补助车辆的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在杭购买、上牌(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准)、运行的个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列入我市年度推广应用计划总量的新能源汽车,且申请补助的车辆均已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根据不同的时间段,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略有不同。

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纯电动客车和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和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每辆车补助最高2万元,非经营的专用车不受此限;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在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每辆车辆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主城区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可申请相关补贴

充换电设施投入补助对象为在杭投资建设符合要求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企业。

申请补贴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为2019年、2020年在本市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新区)备案并投资建成,已接入杭州市统一的充换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

补助标准来看,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对于投资建设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的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的投资,由地方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

考虑到目前正处疫情期间,本次纸质申报材料仅报送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充换电设施补贴申报材料报送市建委直属机构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同时将新能源汽车补贴材料申报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充换电设施补助申报材料电子版分别报市建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汪株燚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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