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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20-10-27 09:00:15

小区内停车占道拒不改正可罚款 

随意挪动卫生间位置影响楼下也要处罚 

经营性收入不得授权业委会,也不得直接给业主分现金

小区乱停车管不了、经营性收入不公开、加装电梯有人不同意、物业服务不好就是不退出……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昨天,《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广大市民关心的小区问题作出了规定。

小区乱停车:有可能要罚款

乱停车是小区管理的“顽疾”。这次《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有了具有操作性的新规定:

对于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清理,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无法清理的,及时向消防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如果是个人的车辆,将被处警告或者罚款。警告或罚款还不挪走的,将会强制执行,比如拖车,所产生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经营性收入:

不得授权业委会

不得直接分配给业主现金

不少小区有经营性收入,比如物业用房出租、电梯广告、停车收费等,这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有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开立经营性收益专门账户,每月定期将上月物业经营性收支项目、金额、摘要等录入“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

《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性收益或者其他资金的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这部分如何使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共有收入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用于物业管理其他需要,但不得直接分配给业主。

物业费:物业不得以拖欠为由停水停电

《条例(修订草案)》首先提出,物业费可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但具体收费标准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能超过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

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实施停电、停水、停气和禁止车辆进入小区和车库等行为,违者将处以罚款。

物业服务退出时,不能以业主欠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未完成等为理由拒绝退出小区,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同样要罚款。

业主也不能以物业服务人已退出小区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判决、裁定,可依法执行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至物业服务人。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殷军领 培训生 费静怡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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