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开保时捷进加油站,后座突然伸出一双手……
发布时间:2022-02-28 09:49:26
据张某交代,他拿走徐女士的包后,只在里面翻出了一些证件、生活用品和90元钱,于是只将徐女士的身份证和现金带走,包则随手扔进了草丛里。在张某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民警找到了袭击徐女士的电击器以及胶带等其他工具。
△张某的电击器
到案后,张某告诉警方,因他一直没找到工作又有高额外债,于是想搞点“快钱”。原本他只打算去车里偷点东西,但进去之后车子报警,他便吓得不敢再动,等车子启动后车门自动落锁,他一直没有机会逃走,本想着等徐女士停车到小区停车场趁她开门下车时偷偷离开,谁知徐女士又拐到了加油站。
当警方问他为何要对徐女士使用电击器时,张某却只说电击器是从网上购得,怕偷东西时被人发现,便于反抗、逃跑,而这个电击器就是袭击徐女士的“凶器”。
“抢劫”还是“盗窃”?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张某,并针对张某的暴力行为与财务侵占故意当庭进行举证。
△庭审现场
张某称自己没有抢劫故意,只是想实施盗窃,他中途一直想偷偷溜走,却没找到合适机会。公诉人认为,从张某进入徐女士车辆,直到徐女士欲下车向他人呼救时,张某本有多次机会逃跑却并未逃跑, 甚至还回到车里带走了她的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而且张某随身携带封箱带、电击器等作案工具,而经证据印证,张某所携带的电击器威力可以“电死一头野猪”,当张某不能通过秘密窃取方法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时,为防止徐女士反抗而先发制人,对她先使用暴力再截取财物,已经实施了客观的抢劫行为。而本案所有证据相互认定,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公诉人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暴力强行取财,而非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
△张某网购电击器的聊天记录
庭审现场,公诉人指控,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了公诉意见。
来源:新闻晨报、上海法治报 作者: 编辑:马国平
|
微信ID : 杭州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