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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不存在逃逸的事故 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

发布时间:2023-02-16 09:46:02

杭州日报讯 日前,环卫工人孙芳(化名)再一次来到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这次,她是特意来对检察官说声感谢的。今年1月20日,除夕前一天,孙芳收到了保险公司转来的150万元赔偿金。

丈夫意外离世已整整一年,孙芳一家人还在努力回到正常的生活中。

环卫工人遭车祸身亡,保险公司称司机逃逸拒绝赔偿

2022年1月20日,对孙芳来说,是极度悲伤的一天。当天清晨5点30分,她和同为环卫工人的丈夫老赵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两人在各自的岗位上清扫路面。

6点30分左右,孙芳突然接到了一个消息——丈夫老赵刚刚被车撞伤了,驾驶员已经驶离现场,老赵则被送进了医院。遗憾的是,经过一天的救治,老赵最终还是不幸离世了。

经警方调查,撞伤老赵的是一辆网约车。事故发生时,车上还有3名乘客,事发原因是司机张某疲劳驾驶。“我没有逃逸。”面对调查时,张某自述事故发生时,他以为是撞到了路边的隔离护栏,后排乘客也说是撞到了护栏。他通过后视镜在车上观察了一下,也没注意到有人被撞的痕迹,考虑到车上有还乘客,且距离目的地仅有一公里,张某就先驶离了现场,把乘客送至目的地后,才打保险公司电话告知出险。

“保险公司的人让我返回现场,这个时候交警的电话也来了,让我停车等候处理。”张某回忆说。后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老赵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久,案件被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去年6月10日,西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张某依法提起公诉。

综合审查张某的供述、网约车订单、乘客证言、保险理赔员证言以及车内的监控录像等证据后,检察官认定,张某在发生事故后,确实未意识到自己撞了人,以为仅造成了中央绿化带的破损,抱着送乘客为先的想法离开了事故现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张某暂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后经审理,法院最终未认定张某构成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民事赔偿没有着落,识字不多的妻子寻求检察官帮助

记者了解到,孙芳一家五口来自偏远山区,上有老下有小,全家收入就靠孙芳和丈夫的工资。老赵去世,对孙芳一家人来说不只是精神上的痛苦,还要面临因失去主要劳动力而造成的经济困境。

而另一边,肇事司机张某的家庭同样经济困难,无力赔偿,保险公司方面则以司机张某具有逃逸情节为由拒绝保险理赔。也就是说,案子是判了,可民事赔偿没有着落,孙芳一家的困局依然没有解决。识字不多的她找到了检察官,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支持她起诉。

西湖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孙芳请求张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首先,张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老赵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对家属进行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未认定张某具有逃逸情节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存在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合法有据,可以确定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此前的刑事判决书载明,张某并无逃逸的主观故意,保险公司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已履行明确说明及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芳等人因亲属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50余万元。

1月20日这天,丈夫离世整整一年后,孙芳全额拿到了这笔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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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西检 记者 王艳颖 编辑:虞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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