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则
(四十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五十)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一)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二)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三)单位和个人购买经本市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四)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定金交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2015年3月31日之前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五)黄标小客车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五十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十七)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