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四:犯罪嫌疑人到底何种身份?之前有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南京交管局: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为江苏靖江人,暂住南京江宁区,其父母为靖江老家务农农民。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南京一装饰城经营水电材料销售生意,因身体原因于2006年将店铺交给儿子王季进经营。其母亲无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驾照在有效期内,之前也没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
疑问五: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如何拿到驾照的?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
南京交管局: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于1998年12月报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当时医院对于申请人王季进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表明,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根据此结果,对其申请予以许可。其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在审验驾照时没有向警方说明过有精神方面的障碍。
疑问六: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沈玉宇:这一鉴定意见可能影响到量刑。“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这一鉴定意见如果得到最终确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一鉴定意见,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必须。另外,事故受害方也可以质疑鉴定的科学性,或者提出重新鉴定。
事实上,南京宝马案肇事者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并非第一例。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2年6月,山东曾发生一起医学院女教师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事后裸躺阻止救护车施救,医学鉴定显示,张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当时,山东这起类似案件的司法鉴定,也曾迎来舆论、包括法学专家的质疑。
因此,既要从制度层面理顺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完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法律程序,增强此类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也要从法律层面,明确精神病家属的监护责任,兜住危险的驾驶,别让类似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医学术语成了免责挡箭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