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热线:0571-85094991    
滚动新闻
所在位置: 汽车频道 > 资讯

酒后驾车,还带娃“兜风”……

发布时间:2023-07-25 10:56:01

驾驶员心存侥幸

酒后驾车上路

给自己和他人都会带来安全隐患

牢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父亲喝过酒

还敢带娃“兜风”

近日 湖州交警进行酒驾夜查时

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小车

交警打开车门后发现

车内除了驾驶员员外

还有一个约三、四岁的小男孩

驾驶员李某称这是他的儿子

因为孩子妈妈不在当地

自己赶着去接孩子

刚好遇到了夜查

李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

检测结果为58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并依法进行了罚款

记12分 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人醒酒未醒

“隔夜酒”莫大意

7月18日上午

温州交警在平阳一路段

查获酒驾司机周某

周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59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警对周某依法进行了相应处罚

据周某介绍

他17日晚上与好友聚餐时

喝了几瓶啤酒

结束后就回家睡觉了

18日早上九点驾车出门

周某自认为已经休息了一晚

体内没有酒精了

结果被查出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 浙江交警 作者: 编辑:马国平

姓名
联系方式
品牌型号
具体故障
验证码
    消费者可致电杭网汽车热线0571-85053683,新浪微博@杭州网@车行杭州及微信号hangzhouwangbbs投诉汽车质量问题。
    如您遇到车商履行合同约定问题、维修服务收费不符、假冒汽车用品、无故加价等欺诈问题也欢迎您投诉。
    注意:在投诉时内尽可能详细地填写购车时间、地点、具体故障等描述,并填写个人真实联系方式以便跟踪回复沟通。(联系方式仅限于工作人员,不会泄漏给第三方)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