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时间得由厂家来认定?
4S店逃避责任的理由实在太荒唐!
“根据新汽车三包法的规定,维修车辆累计时间超过35天,就应该给用户换车。”在等待了三个多月后,郑女士再也受不了商家的不作为。在查阅了汽车“新三包法”的相关规定后,她向商家提出了换车的要求。
而冯总经理针对郑女士的要求,给予的回答却是:“我们也咨询过玛莎拉蒂中国和厂家的态度,关于按照新汽车三包法维修时间的认定,需要经过厂家的鉴定。针对郑女士的这台吉博力,厂家认为这属于等待软件升级的时间,可以不计入维修时间,所以达不到换车的要求。”
冯总经理还表示:“汽车的软件升级是比较普遍的情况,根据技术人员的判断,这台车并不影响郑女士的正常行驶,不属于车辆故障。”
商家的答复,让郑女士气得目瞪口呆,她完全没有想到,商家竟然可以粗暴地认为维修的时间是由商家自己来认定。于是,郑女士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交了投诉。
关于“汽车软件升级时间算不算维修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早报记者也专门采访了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徐霄燕律师。这位对“汽车新三包法”有较长时间关注和研究的律师给出的答复是:“等待汽车软件升级时间,肯定应该算入维修时间。”
徐律师以汽车新三包法规里的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一条,作为她的结论依据。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徐律师也找出了不计入维修时间的相关规定: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从以上汽车新三包法规里的3条法规来看,玛莎拉蒂4S店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即便是按照汽车三包里提到的‘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软件升级等待时间同样也不在这个范围内。”徐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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