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作案,两罪并罚获刑10年半
越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底,时任绍兴永达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经理的沈某,利用负责公司车辆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所有的一辆出事故需要维修的宾利飞驰试乘试驾车(2014年4月购车价为人民币3006120元),以人民币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2014年12月15日,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尚有一辆宾利车未被追回。
法院审理认定,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沈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至于沈某的辩护人以被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害单位在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与本案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8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与其前罪(骗保)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