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晚上,在宁波鄞州区东裕路发生一起轿车撞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一名醉酒司机将横过马路的一名骑自行车妇女撞成重伤,司机逃逸4个多小时后被警方抓获。
事故发生在3月21日晚上21时45分许。鄞州区下应交警中队民警接到市民报警后赶到现场时发现,在东裕路与四明路交叉路口北侧,一名中年女子倒在血泊中,头部流了不少血,不省人事,一辆自行车横躺在旁边,车轮已被撞得扭曲。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伤者第一时间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没有生命危险。
下应交警中队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调取附近几个路口监控,很快锁定一辆银灰色的明锐轿车,车牌为浙B532EL,车主苑某某,30岁,河南人,现暂住鄞州区紫郡小区。于是警方拔打手机电话通知苑某某速来交警队接受调查。
凌晨2时许,苑某某才来到下应交警中队配合调查。这个时候已离肇事时间足足有4个多小时。
在交警队里,民警对苑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范畴。
据苑某某交代,当天晚上19时许,他和两个朋友一起在鄞州区贸城东路的川德火锅喝酒吃饭。期间,苑某某喝了6瓶“哈尔滨”啤酒。21时吃完饭后,苑某某就驾驶浙B532EL轿车沿东裕路由南往北行驶,送朋友回家,途经事发路段时,与一辆前方正在横过马路的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苑某某因害怕处罚而直接驾车逃离了现场。最后,苑某某将车停在高教园区的学府苑之后,打出租车回到诚信路的紫郡小区。在家里,苑某某一直惶恐不安,直到接到交警电话,才来到交警队。
在证据面前,苑某某对醉酒驾车将骑车人撞伤后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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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醉酒驾驶犯交通肇事罪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