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座谈会上了解到,杭州没有设过于苛刻的市场准入条件,原则上不对共享单车进行总量控制,为什么这样考虑?
座谈会上,政府部门对《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制定回应。
为什么不设过于苛刻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是体现我市政府对新生业态的包容和鼓励;二是我市公共自行车体系成熟,可以与互联网自行车形成良性竞争;三是现阶段管理法规缺位、概念过热,建议以时间争取空间,发挥市场本身的调节功能。
《意见》不设苛刻准入机制,但在工商登记、车辆标准、运维力量等方面进行了量化的确定,具体参见第五条及第六条第三款。实际上,车辆标准和运维力量配备相对其它城市已比较严格,我们认为,投入服务的自行车必须有精确定位功能,否则极易成为城市垃圾无人处理,但目前在我市投放的平台车辆中,有相当一部分还没有卫星定位功能。而运维人车比按1比80确定,主要参照的是公共自行车有桩化管理1比70的人车比,相比天津每万车50人要求,配备标准是其2.5倍。
为什么不对共享单车进行总量控制?
如何有效地管控本市互联网自行车规模?我们认为,首先,政策面不控制互联网自行车投放总量,既然市场的主体是企业,那就由市场自行进行资源配置。
总量控制是最效的行政干预手段,其它已出台《指导意见》的城市中,南京、天津通过上牌控制总量,而杭州自2005年起不再受理自行车牌照登记,无法以牌照来控制数量。
实际管理中,通过规章制度的配套来限制投放量:一是政府指导。第四条企业经营中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发布监测报告等方式,对运力进行动态监测和投放指导。二是泊位控制。在职责分工中明确,市城管委会同城建部门编制和实施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可以以停车泊位的数量来限制车辆的投放量。三是成本约束。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按照每投放8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并在非公共区域(如住宅、仓库、商业地产等区域)依法自行设置车辆停放区和维保调度场地”,通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来约束车辆规模无序扩张。
另外,一旦市场机制失灵,政府还可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是否考虑类似电动车租赁的管理?
从各地出台的《指导意见》来看,南京包含了电动自行车,北京明确不发展电动车租赁,其它城市未提及。而根据媒体信息,“共享电动车”已经在北京、成都、合肥、金华等多地投放,我们认为,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暂时不提电动车概念,后续看发展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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