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绝理赔。
对此,杭州上城区法院最近判了一个案子。 贾某开网约车把程某载到目的地时,坐在后排右座的程某打开车门,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吕某一个始料未及,“啪—”地撞到了车门上。 吕某重重地摔了,电动车和轿车都坏了。 事故经交警认定,网约车司机贾某负主要责任,开车门的程某负次要责任,骑电动自行车的吕某无责任。 吕某因此损失医药费、误工费等15万元。 吕某找贾某赔,贾某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说: 《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贾某在发生事故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网约车营运,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付商业险,只同意赔付交强险。 吕某后来起诉到上城法院。 法官最近判了。法官认为,《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中的表述明确,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书面确认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且确认“已充分理解并接受”。 贾某将车辆用于从事营业运输,亦未依约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理由依据免责条款的明确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予赔偿。 对原告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由被告贾某、被告程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这个判决也给广大网约车车主提了个醒,签订保险合同时,“免赔”条款一定要看清,将私家车用于网约车运营的车主要及时办理营运证,按合同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更改保险险种,合法合规经营。 法官说法—— 1.私家车变网约车,发生事故后,交强险赔不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商业险赔不赔? 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一般应由承保商业商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通常会与投保人签订与本案《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类似的“免赔事由”,在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则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