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险合同前,要弄清各险种的赔付规则
每日商报讯 淳安的杨先生在萧山买了一辆尼桑蓝鸟车,车子的保险是向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购买的,办保险时共办了四个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从2006年3月12日到2007年3月11日。
负全责为何只能赔80%?
保险公司说: 合同背后有详细约定
2月19日,杨先生开车时出了交通事故,住院时共花费近8000元医药费。
杨先生说,“我向其他保险公司咨询过,他们都是按100%赔付的。”杨先生觉得太平保险的赔付率不合理,于是向85051890投诉。
对此,“太平保险”的萧女士解释说:“杨先生的车险是在2006年买的,参照的是当时的保险条款,那时买的‘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只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起作用;而且,‘车上人员责任险’是附加险,在《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附加险中约定的各项免赔率或免赔额’,因此不能100%赔偿。”
萧女士说,2月19日的交通事故,杨先生负全责。按《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因此“太平保险”赔付了80%的医药费。
“其实,在保险单背面,对各个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处理都有明确说明。”萧女士说。
杨先生认为 保险业务员未尽告知义务
就此事记者咨询问了其他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客服专线章科长说,每家保险公司、每种保险单参照的保险条款都不同,但每份保险附随的保险单背后,都对保险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
“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按保险条款进行操作。”章科长说。
但杨先生称,当初买保险时,业务员并没有和他说明“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适用范围。
“不管怎样,‘太平保险’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杨先生坚持讨个说法。
对此,“太平保险”工作人员表示,合同书面告知也是一种方式。
合同是依据 签合同前要看清条款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认为,原则上,责任的比例和计赔方式都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
但潘律师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的合同。这种最大诚信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买保险的人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参保车辆的情况,并完成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来讲,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仔细详尽地将保险条款告知买保险的人,特别是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醒和充分说明,该条款不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但对杨先生的投诉,潘律师表示,签订合同时的情况比较难以取证,不利于杨先生维权。
“尽管保险单背面,对各个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处理都有明确说明,保险业务人员还是有义务再次提醒投保人并对此进行说明。”潘律师提醒读者,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保单内容,特别是责任范围、计赔率等重要内容;如果自己不理解,可以要求保险人作出解释,最好是把业务人员的解释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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