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月1日起,至少有99.6%的车主无法享受到交强险的费率优惠。昨日(6月25日),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指出,目前,车主的一般性违章行为非常普遍,比例达到99%以上,对这些一般性违章行为加收交强险保费是不合理的。
草案一出台就 备受争议,保监会继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昨日又召集业内保险专家对草案进行研讨,大多数专家都对草案提出了异议。
最具代表性的意见来自于庹国柱教授。他指出,草案将投保驾驶员前一年的交通责任事故与次年的保费奖惩挂钩,是各国保险公司都普遍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手段。其合理性在于保险费率的高低取决于投保人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数和严重程度,这种奖惩有助于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的降低和索赔额的减少。
但是,与费率挂钩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具体分析。庹国柱表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这些行为虽然不一定都造成责任事故,但极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所以通过保险费惩罚也是可以的。
庹国柱说:“更大量的是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例如违章停车,或没有禁停标志情况下停车,这显然与保险费的厘定并无直接相关关系。”据统计,2006年前10个月,北京市始终遵守交通法规的车辆比例仅占0.4%,有过违章行为的车辆比例竟高达99.6%(不过不知道有多大比例的违章超过5次)。“个别人的违章行为主要是其责任感不强和法制意识淡薄,但若将群体性的违章行为都归咎于个人,则显得不尽合理了。”
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建议,对于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应当主要考虑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情况,并且突出保护生命的目的。每个档次的浮动标准可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逐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细分。对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条件,应当主要考虑存在主观故意因素,仅对可能使社会公众生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提高费率,例如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严重超员超载、超过规定时速5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而不考虑罚款200元及以下的可能由于客观因素导致的违章事故。
离7月1日还剩下4个工作日,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能否如期出台?对此,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尽管目前时间紧迫,但保监会还是会争取在7月1日之前把修改好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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