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受伤,耽误上学,起诉索赔补课费16200元……
发布时间:2025-12-12 16:30:25
2025年1月,张丽(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一路口转弯时被李佳(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丽被医院诊断为左踝骨折和骨骺损伤。后经鉴定,张丽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张丽系某校五年级学生,因受伤住院及出院后在家康复等原因,在开学后未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张丽父母聘请培训机构的老师为其单独补课,产生补课费16200元。随后,张丽将李佳及其保险公司诉至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补课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022.60元。庭审中,李佳及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亦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认为补课费不是必要性支出,不应当纳入本次事故的赔偿范围。
法院调解:赔偿补课费64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张丽作为五年级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正常到校学习。为了不影响学业,其父母聘请家教老师为其进行语文、数学、英语补课,符合常理和客观事实,且补课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但张丽提交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结合其受伤时间、学校开学时间、补习的合理时间,以及伤情、医嘱及护理期等因素,应酌情保护张丽2月至4月的补课费。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丽2月至4月的补课费6480元由侵权人李佳予以赔偿,其余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法官:适当课外补习符合常理
补课费属于财产损失范畴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无赔偿补课费的明确规定,但该法律中的列举并不是完全封闭的。根据损失填补原则,若被侵权人的损失确因交通事故实际发生,且合法、必要时,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在校学生一旦遭受交通事故,往往会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到校接受教育,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学业,适当的课外补习符合客观常理及事实,因此产生的补课费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范畴。在充分审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后,补课费应当予以支持。这样既能弥补被侵权人的合理损失,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维持学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CCTV今日说法、宁强县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虞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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