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的修车卖车到底存在怎样的潜规则? 销售方称“在商品车上借用一下零件,这个在业内也是有的情况” “老板,你说你开个好几十万的车子,怎么弄这么个轮胎?”杨女士家花了近70万元,买了辆奔驰ML320越野车。新车到手还不到48小时,开去洗车,结果被洗车行的小工看出了问题。 的确,这辆车的右前轮有明显的磨损痕迹,且与其他三个轮胎的品牌也不一样。右前轮的轮毂表面,也有两处被刮伤。很明显,这辆崭新的车子,右前轮是被人掉包了。 花了大价钱,买了辆原装进口车,居然发现这样的问题,杨女士开始维权了。 而销售方浙江鹏龙之奔,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借用库存车的配件,是业内比较常见的;这辆车,除了轮胎是旧的,其他都是新的,请放心。 可是,杨女士一家人,真的放不下心…… 哪儿来的旧轮胎? 两次解释前后不一 这辆奔驰ML320,是杨女士的父亲在6月16日全款购买的。老杨蛮爽快的,6月14日看车,6月15日明确了购车意向,6月16日就把钱给付清了。 “大牌子,买的就是品质和放心。”当天18:00,他开着新车离开了鹏龙之奔。近70万元钱,仅是这辆车的裸车价,办好完税、保险等上牌手续还需近10万元。 可是,新车到手48小时还不到,就被发现右前轮胎、轮毂都是旧件。杨先生一家不淡定了。他们回到鹏龙之奔,要求给个解释。 6月20日,该店客服经理诸樱就给出了答复:店内一位员工,在对一辆同型号的车辆进行施工时,由于升降机操作问题,刮花了当事车辆的轮毂。当时,仓库没有同型号的轮毂和轮胎的存货,因此从一辆库存新车上拆下了整套右前轮,将其与损坏的轮胎和轮毂做对换。 得到这个解释后,杨先生一家决定先商量一下,后续如何索赔。三天后,杨女士第二次来到鹏龙之奔。 到了6月23日,杨女士到店,接待她的是鹏龙之奔销售经理胡欢辉。胡经理却给了这样的解释:早前,一位员工开着同系的试驾车上路,结果出了事故。返回店内维修时,没有同型号轮胎的库存件,因此将损坏件与库存新车的右前轮进行对调。 4S店修车直接从新车上拆配件? 销售方称:这种做法业内也有 很明显,对于旧轮胎是怎么损坏的,4S店的两位经理给出了不同的说法。但焦点落在了同一个问题上:同系车遭到了损坏,4S店就从新车上卸零件来调换。 “按这个说法,我就怀疑这辆所谓的原装进口车辆,其他部件是不是也被调换了呢?”杨女士表示绝不能理解4S店这样的做法,“况且两位经理对轮胎损坏原因的说法都不一致,是否有更深的安全隐患呢?” 如杨女士所说,轮胎不一致,的确会给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这辆ML320是全时四驱的越野车,右前轮与其他车轮的磨损情况不一样、纹路不一样,在行驶过程中,就会造成右前轮的抓地力与其他轮胎的不同。无论从车辆操控,还是车身机械性能来讲,都是有害无益的。 记者根据双方谈话的录音,整理出了胡欢辉对于调换零件的说法。 胡经理录音:我们在商品车上借用一下零件,这个在业内也是有的情况。一般我们会在销售之前将它复位。这个只是零时借用。现在状况出来了,我们的内部管理有问题。我们的库管人员,前后也有变动,因此没有将这台车及时复位。在给你交车之前,销售顾问和库管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导致发生这种情况。车子是肯定没有问题。归根结底呢,就是轮毂和轮胎的问题。我们的试驾车,厂家是对经销商有审计检查的,不能有破损的。那台车是商品车在库的,临时来借用一下的。不只是轮胎轮毂,比如像导航模块、SD卡,厂家发给我的车,不是随车同一时间到的。那么我们就从其他车里面拆一个出来,放进去,我们这里做一个记录,那辆车少了一个什么零件。包括轮毂这些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我们主要是考虑到试驾车的外观,一定要完整。地区经理会经常来检查的。试驾车,肯定要求是最佳状态。 车主希望退车遭拒 双方未协调成功 鹏龙之奔给出解决方案,为杨女士家的ML320更换新的轮胎和轮毂,同时送2次保养或者免费贴膜(二选一)。 杨女士和家人没有同意。杨女士表示:“最理想的方案就是退车。问题是我们发现的,现在我需要他们证明这辆车没被动过其他手脚。” 4S店也并未同意杨女士的要求。事情暂时搁置,4S店既没有再给杨女士任何回复。 记者拨打鹏龙之奔的售后电话,被挂断一次。此后记者3次拨打诸樱经理的手机,对方均没有接电话。 6月26日上午,记者又致电奔驰(中国)400客服电话,将问题反馈给话务员后,至今也未收到回复。 之前,杨女士同样拨打过奔驰(中国)400客服电话,时间已经过去一周,同样杳无音讯。 律师说法 涉嫌欺诈消费者,应当退车+赔偿 对于这起维权案件,西湖律师事务所杨甜律师认为:鹏龙之奔应当在退车的基础上,再给杨女士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辆车是原装进口车,4S店在销售时也提供了车辆原装验单。但4S店却故意对这辆车进行拆卸、安装旧件,并且将该车卖给了消费者。这已经属于合同欺诈了。”杨甜说。 杨甜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换句话说,杨先生可以中止合同、要求退车。 杨甜还说,退车之后,4S店还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55条之规定,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消法”第五十五条这样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也就是说,杨先生购车款为70万元,他可以在退车的同时提出70万元的赔偿金额。”杨律师说,“‘消法’的精神,就是用重典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鹏龙之奔私换新车轮胎,也的确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