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17年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汽车配件谎称正品消费欺诈】
1.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权益案
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诚信路店系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特约授权的维修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宝马”品牌系列汽车维修服务经营活动。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承接邬某等3位消费者的宝马5系汽车左(右)后门的更换维修业务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宝马正品门11200元/扇(含税价,下同)的价格,而实际当事人在维修过程中使用了外采的非宝马正品门后,以宝马正品门的价格与邬某等3位消费者进行结算,获取差价款11299.97元。
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22599元。
【加收费用消费欺诈】
2.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自2016年起,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宝马汽车过程中,以新车出库需要进行PDI检测的名义向购买车消费者收取出库费(PDI检测费)。当事人隐瞒新车已进行PDI检测的信息,以此骗收消费者出库费(PDI检测费)500元/辆,至2017年4月,共向消费者收取出库费33210.39元,税后利润是33011.13元。同时,当事人以办理按揭抵押需要办理抵押公证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公证费,但实际并未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以此骗收消费者贷款公证费。当事人实际收入税后公证费30429.53元。
当事人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26881.32元。
【强制收取上牌附加费】
3.绍兴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绍兴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份开始,为了确保购车客户上绍兴市内牌照,获得汽车生产厂家给予的奖励,保障其自身利益,强制向购车客户收取车辆上牌押金。至2017年7月7日止,当事人共收取车辆上牌押金1527100元,已退还1173100元,未退还354000元。
当事人违背购买者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押金354000元,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加价售车附加不合理条件】
4.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两位当事人加价售车的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采购路虎揽胜等汽车后,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在销售车辆时采取现金加价方式销售上述车辆。上述二位当事人在汽车有库存的情况下,告知购车客户没有库存或者车源紧张,如在指导价基础上加一定数额价款,可优先提车。至案发时止,上述二位当事人共加价销售汽车58辆,收取加价现金共6210325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40000元的处罚。
【金融消费商业贿赂】
5.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6年7月15日,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与金华某银行签订了多份合作协议,由当事人向金华某银行推荐客户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应当事人要求,2017年1月1日,当事人又与金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金华某银行就当事人向其推荐客户向当事人支付“推荐服务费”。从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底,金华某银行需要支付当事人“推荐服务费”近400万元,但因审批及资金紧张等原因,至案发只向当事人支付了共计1643352.98元(税后)的“推荐服务费”。金华某银行将这些费用支出以“佣金支出”名目入账,当事人将这些费用以“主营业务收入-汽车担保费收入”名目入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以收受商业贿赂行为认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53352.98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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