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绝理赔。
对此,杭州上城区法院最近判了一个案子。 贾某开网约车把程某载到目的地时,坐在后排右座的程某打开车门,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吕某一个始料未及,“啪—”地撞到了车门上。 吕某重重地摔了,电动车和轿车都坏了。 事故经交警认定,网约车司机贾某负主要责任,开车门的程某负次要责任,骑电动自行车的吕某无责任。 吕某因此损失医药费、误工费等15万元。 吕某找贾某赔,贾某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说: 《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贾某在发生事故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网约车营运,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付商业险,只同意赔付交强险。 吕某后来起诉到上城法院。 法官最近判了。法官认为,《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中的表述明确,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书面确认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且确认“已充分理解并接受”。 贾某将车辆用于从事营业运输,亦未依约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理由依据免责条款的明确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