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有偿搭乘车先生的私家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车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认为李女士明知此车为非营运车辆仍选择乘坐,对自己的损失应自担20%的责任。
2014年6月,李女士从燕郊乘坐车先生驾驶的私家轿车前往北京上班。车先生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他人相撞,导致李女士、车先生及车上另外三名乘客受伤。交警认定车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李女士头面部、腿部留有较明显伤疤,故诉至法院要求车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余元。车先生称,其已经支付了李女士的医疗费,已经没有能力再赔偿。
法院查明,车先生是顺路搭载李女士及车上其他三名乘客,由燕郊前往北京通勤上班,并向每人收十元车费。途中,车先生违反交通规则行驶,发生了该起事故。车先生所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保险。
法院综合案情,并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出的确认,而非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因李女士明知车先生驾驶的车辆为非正规营运车辆,仍然选择“拼车”乘坐,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在交强险赔偿后,由李女士自行承担其各项损失的20%,车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李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400元;车先生赔偿李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360元。
法官指出,有偿拼车行为虽是城市生活中常见的出行方式,有节能、环保、缓解交通压力的好处。但因拼车车辆并非营运车辆,驾驶员并无从事客运活动的相应资质,一般也不会投保车上人员类保险。一旦遭遇交通事故,一方面驾驶员可能会承担因车上乘客受伤而产生的巨大赔偿责任,乘客也需要为自己搭乘非运营车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当谨慎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