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桐庐的孙师傅和往常一样在家休息,接到了来自桐庐交警江南中队的电话。电话那头是江南中队的民警杨铭,杨警官告诉他:他的车在4月28号的行驶过程中造成了人员受伤,请他前去江南中队配合调查。
放下电话的孙师傅一头雾水,车子最近都是自己在开,也没有碰到过谁啊,是不是交警弄错了?于是赶紧去交警队,想把事情搞搞清楚。 监控显示4月28日上午,50多岁的俞阿姨骑电瓶车在江南大道上行驶,一辆汽车在她左边突然一把方向右转,从她前面开过。俞阿姨赶紧刹车避让,由于雨天路滑,刹车得太突然又太猛,连车带人重重地摔在了地上,而那辆车早已不知去向。 到了医院一检查,俞阿姨的面部骨折,几天下来医药费花去了近万元。江南中队的民警杨铭在接到俞阿姨家属第一时间的报警之后,就开始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展开调查。而路面监控恰好清晰地记录了事故发生时的全过程。 驾车司机孙师傅违反了交通法关于“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应对事故后果负主要责任。 但孙师傅仍然不理解,为什么自己的车子没有碰到她,明明是她自己摔倒的,为什么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请了解一下 不知大家是否听说过“无接触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接触,却造成了事故伤害,我们称之为“无接触交通事故”。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双方之间是否有车辆与肢体上的摩擦或者碰撞并不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也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机动车都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取决于事发之时,机动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拿上述例子来说,轿车快速转弯时,车主并未尽到注意安全驾驶的义务,其行为对事故发生已经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其实类似于这样的交通事故 在生活中也很常见 送妻子上班 随意将车停在路边
去年3月17日上午,驾驶员陈某开银白色轿车载着他老婆,从温州永嘉上塘黄屿村往瓯北方向开,准备送老婆去上班。7点35分,车子经过223省道千石奥康大道东联中路路口北侧道路,老婆的单位到了,陈某就随意将车停在路边,让他老婆下车。 短短一分钟内 意外发生
就在陈某停车后,电动车驾驶员蒋某骑车经过,看到前方陈某的银白色轿车违法停车占用车道,就变更车道开至机动车慢车道。 这时,意外发生了,蒋某的电动车与机动车道内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蒋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 事发后,交警认定重型货车司机王某和电动车驾驶员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所以,这起事故中陈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事故,但是其违法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并遮挡了事故发生双方的视线,对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何避免“无接触事故”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占道超车、未按规定让行、违停、乱用远光灯这些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几个违法行为。一旦这些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