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亟待完善
为了保证汽车厂家在售后服务市场的垄断地位,赚取高额利润,汽车厂家在选择零部件供应商时,一般都会与零部件厂家签订关联协议,比如,他们可以要求其配套供应商不得向4S店以外的渠道出售相应的零部件,一些实力不强的零部件厂家往往因为担心被取消配套资格而不得不遵从。
汽车厂商的强势地位被认为与2005年商务部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存在一定关联。《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黄永和认为,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在当前的汽车产业背景下,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提出具体的规章、条款。中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出台,发改委、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缺乏一些行业指导细则。
“我们国内现在还没有具体针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法,这是个法律空白点。”冯彦成认为。
汽车厂商的强势做法已经引起发改委、交通部等有关部委的关注。“反垄断的第二个重点是汽车售后服务市场领域,发改委反垄断局下一步要规范汽车配件价格。”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2012年年度会议上表示。
“同样一家汽车厂商,在欧盟等海外市场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公开原厂配件供应和技术维修信息,但是在中国却管控配件供应和封锁技术维修,有些厂商还以涉及商业机密为借口,就是因为中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让汽车企业有机可乘。”俞卫江表示,“我们已经向国家法制办汇报了汽车维修行业当前问题的严重性。立法是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先修改部委的相关管理规定,逐步规范汽车厂商行为,积极引导汽车维修行业良性发展,充分保证车主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