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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10:28:27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曾某年仅19岁,小学没毕业就跑到南昌“游逛”,老家只有务农的父亲和奶奶。刚满18岁不久就因盗窃罪被捕判刑,出狱后又多次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被警察讯问时,他每次总是嬉皮笑脸的把自己“偷车”说成是“偷开别人的车”,企图逃避刑罚。
曾某因本案获刑十年,最珍贵的青春年华他只能在监牢囚室度过。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奉劝那些好逸恶劳、把吃喝玩乐当人生快乐,虚妄度日的“边缘”青少年们,切莫以为这是生活的快乐,这分明是人生的深渊和黑洞。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作者: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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