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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你被“套路”过吗?

发布时间:2022-03-14 15:26:01

案例六:幸运转盘套路深,谨防“中奖”变“入坑”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湖州市安吉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谈某投诉,称其在某景区内的土特产店购买了一包笋干,扫了商品外包装二维码后出现幸运转盘,宣称充值19.9元返50元话费,于是消费者根据页面提示付款19.9元,后既无法兑换奖品又不能退款,遂向消保委投诉。工作人员到达该土特产店后,用自己的手机进行扫码核实,扫码后跳转到产品生产企业的宣传页面,页面下方不显眼处有“进入幸运转盘”的提示按钮,点击进入完成抽奖后,页面显示“充值19.9元获得50元话费”。而充值后又会得到提示需要下载一个App再充值30元才能完成奖品兑换,两次支付金额加在一起已接近50元。同时,充值在App中的30元购买不了该App里最便宜的商品,也无法提现,需要继续充值才能将30元用掉,环环相扣,套路很深。工作人员根据产品外包装上的厂家信息联系了该公司负责人。经了解,该厂家为宣传企业,委托一家网络公司设计二维码扫码内容,并未要求网络公司制作幸运转盘,该幸运转盘为网络公司自行加入的链接。工作人员立即要求厂家联系网络公司在商品二维码扫出页面中去除无关内容,并组织厂家和投诉人进行调解,最终将充值费用退还给了消费者。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幸运转盘的宣传内容明显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当前,部分经营者以幸运转盘为幌子,发布虚假优惠信息吸引消费者充值抽奖,消费者一步步入坑后才发现价格其实并不优惠,买到的商品实际性价比很低。消费者对于此类不良营销手段要善于分辨,保持警惕,切勿踩坑。 

案例七:拆盲盒发现瑕疵品,商家不换不退不合理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马某投诉,称其在椒江区某玩具店购买了2个盲盒,价格为79元/个,现场打开盲盒时却发现两件商品都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将其中一个盲盒产品通过胶水进行修复,另一件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完好的盲盒,商家却明确表示不退不换。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后,立即向该玩具店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商家认为盲盒制作过程中存在涂色不均、轻微划痕等情况均属于正常现象,消费者抽到的盲盒本身设计宽松,不涉及产品有严重瑕疵,因此拒绝退货。消费者则认为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可当面说明,并不需要用胶水进行黏贴。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玩具店更换完好的盲盒产品。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盲盒的基本属性是商品,经营者必须承担法定责任,积极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售后义务。随着“盲盒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地也已出现部分经营者利用盲盒清库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良行为,消费者对此要擦亮眼睛,遇到纠纷及时投诉维权。 

案例八:精锐教育退费难,“双减”专班联动处置化解风险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初,嘉兴市教育“双减”工作专班发现嘉兴精锐教育存在“爆雷”风险,立即启动协调机制,于2021年9月8日向涉及区(市)发出预警。2021年9月9日,市、区两级教育“双减”工作专班第一时间召开会商研判会,制定嘉兴精锐教育“一校一案”解决方案。按照“管住钱、兜住底、防跑路、降风险”的总体思路,紧盯嘉兴精锐教育举办者账户存款,严防家长预付款等资金被精锐教育上海总部抽逃,引发不稳定事件。尔后又上门做举办者陶某的思想工作,陶某主动要求限制其账户转账与取现额度,防止账户资金被精锐教育上海总部划走。招商银行嘉兴分行根据陶某申请,调整了精锐教育日转账额度,防止发生大额度资金流转。2021年10月7日晚(精锐教育总部爆雷的前一天),嘉兴精锐教育发布《致嘉兴精锐家长》公开信,信中明确提出“为保障家长权益,将对全体学员剩余学费进行退款”,让家长学员安心。截止2021年10月12日,精锐教育嘉兴5个校区373名学生900余万元学费已全部退还到位。

【案例点评】

本案中,嘉兴市教育“双减”工作专班提前预警发现风险,市县协同,有效处置了嘉兴精锐教育退费纠纷,维护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始终紧盯资金这个风险防范关键因素,要求培训机构举办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不得抽逃民办学校办学资金,同时向银行申请调整精锐教育日转账额度,防止发生大额度资金流转,确保资金固化到位、学费退款到位、舆情管控到位,最终完美解决纠纷。 

案例九:购房层高与合同不符,住建部门协助业主顺利退房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舟山市消费者葛某向12345来电反映,称其于2019年购买了某广场商铺,合同上写明商铺层高不低于4.8米,但实测层高为4.3米,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房并补偿利息损失。经调查,消费者购买的房屋实际高度确与合同约定不符,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表示,由于前期销售人员操作不当,混淆了一期商铺合同版本与二期商业综合体合同版本,工作人员在网签过程中也未及时发现问题,这才导致其中4套商业用房合同约定的层高与实际不符,目前已和其中3套房屋的消费者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合同,剩余1名消费者要求退房并补偿利息。舟山市定海区住建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房并按照贷款利率赔付利息。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十:KTV酒水没喝完只存不退,“霸王条款”可投诉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日,衢州市柯城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夏某投诉,称其于2021年10月31日在柯城区某KTV买了一箱啤酒,共花费288元,剩余14瓶没有喝完要求退款,却被告知只能存不能退,认为KTV存在强制消费行为。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店负责人表示这是现在KTV的“行规”,“酒水购买后只存不退”的提示已经张贴在店内醒目位置并告知消费者,因此原则上不能退,KTV只提供寄存服务,并且附带一定的保管期限。消费者表示自己在消费时并未注意到店内的相关标识,也没有相关人员提醒“酒水购买后只存不退”的规定,对商家不予退货的行为不能认可。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普法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酒水。工作人员责令商家进行整改,取消KTV的相关“行规”并撤掉“酒水购买后只存不退”的提示牌。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这家KTV店未事先告知消费者购酒的相关事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其在店内告示酒水购买后只存不退的行为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此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所谓“行规”,消费者要勇于说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童蔚 通讯员 市闻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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