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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好意搭载"发生事故 谁担责、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5-11-04 14:08:01

电动自行车逆行撞伤摩托车驾驶人,应予赔偿

【案情】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李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说法】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电动自行车因轻便、快捷、自由度高等优点成为很多人的出行选择。同时,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尽管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亦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本案判决判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网约车交通事故致乘客损害,平台公司应担责

【案情】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唐某是网约车驾驶员,乘客陈某通过该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驾驶的网约车。驾驶过程中,因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陈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结合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审理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说法】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兴起,网约车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提示乘坐车牌号码和联系电话接受要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陈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仅涉及车辆驾驶人、受害人,还可能涉及乘车人、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多方主体,这对人民法院厘清各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本案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也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底线。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记者 魏哲哲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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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这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