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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好意搭载"发生事故 谁担责、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5-11-04 14:08:01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这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在“开门杀”等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如何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如何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并解读典型案例,明确裁判原则。

乘客“开门杀”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案情】辛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辛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然而,保险公司强调,这起事故是开车门的乘客造成的,保险公司保的是驾驶人,对乘客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多元;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驾驶员辛某赔偿4200元,开车门乘客陈某赔偿周某1800元。

【说法】根据民法典,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辛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全责后,“好意搭载”驾驶人也可视情减轻责任

【案情】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无偿搭载赵某,且其行为不属于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是否意味着驾驶人构成重大过失?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全责、主责、次责等的认定,通常是结合事故各方的过错比较作出。在“好意搭载”情形下,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能否减轻责任,仍需综合评判。

本案中,钱某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相应驾驶资格,亦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律禁止驾驶的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当时公路上有障碍物,灯光对于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并及时避让有一定影响。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属于利他性的行为,对其过失行为不应过分苛责,钱某行为不属于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记者 魏哲哲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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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这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