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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时捷音响贴牌案”再审:此前两审车商被判整车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0-11-24 09:48:56

一审法院:退一赔三

渝北区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该院委托,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虽涉案车辆车内音响处表面粘贴“BOSE”牌标识,但经勘查、比对,涉案车辆音响系统为非“BOSE”品牌保时捷车载音响系统。

经渝北区法院在国内保时捷4S店经销商走访及保时捷官网查询了解,保时捷汽车销售模式为:保时捷生产商提供每种车型的基本配置,然后由消费者根据自己需求采取选装模式,另行选配车辆高端配置并支付价款。保时捷生产商根据消费者的选装表,在车辆生产时便将选配装置整车装配,所有选装配置作为整车的一部分,是生产商出厂验收的标准之一。本案涉案车辆的车型,“BOSE”牌音响属于选配之列。

庭审中,豪大公司陈述其非汽车进口商,仅是从上家购买后予以销售。法院庭上询问豪大公司向何处购买涉案汽车并要求提交相应的销售合同及基本信息。豪大公司称不清楚上家销售商,也未向法院提交销售合同等证据。

渝北区法院查明,涉案车辆的离岸进口商在拟进口涉案车辆之时(期货),便已确定涉案车辆并无“BOSE”牌音响配置。

法院还查明,陈波与豪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东于2017年7月27日的电话录音显示,李某东同意将涉案车辆音响更换为原装进口“BOSE”牌音响。

判决书载明,保时捷生产商装载的“BOSE”牌音响已成为涉案车辆整体质量的一部分,是评判选配后车辆是否符合出厂质量的标准之一;此外,保时捷作为豪华汽车品牌,消费者对此所期待的,不单单是通常的驾驶功能,还追求更好的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而品牌音响亦是提供更好驾驶体验和乘车享受的重要部分。换言之,涉案车辆是否配置“BOSE”牌音响足以影响陈波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该院认为,豪大公司虚构、隐瞒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导致涉案车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整车质量标准,足以影响陈波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故豪大公司对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对整车的欺诈。渝北区法院判决撤销陈波与豪大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判决陈波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返还所购车辆,豪大公司返还陈波购车款61.98万元;判决豪大公司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波赔偿款185.94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有利于行业规范自律

豪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一中院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豪大公司是否对陈波构成消费欺诈。以该案现有证据来看,豪大公司从上家购得的汽车并没有“BOSE”音响这一配置,但其销售给陈波的汽车配置中却明确载明有“BOSE”音响,且该音响经鉴定并非“BOSE”音响,故豪大公司明显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其欺诈的故意显而易见。汽车音响虽然不涉及车辆行驶安全,但“BOSE”音响价格昂贵,豪大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获得高额利润,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消费者对其所购商品享有知情权,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商品信息的义务,通过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能基于其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并正确行使相关权利。涉案车辆品牌溢价较高,从合同对各部件配置的明确约定中亦可看出,消费者购车系对该汽车品牌的信赖及整车高端配置的追求,消费者期待购买的是整车而非是某个局部,应按整车“退一赔三”标准予以主张。

同时,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其对商品真伪的甄别能力有限,涉案车辆音响造假行为并非普通人肉眼可以察觉,如消费者未发现此类商品瑕疵,则销售商可以因其欺诈行为获得超额利润而免于法律责任,故此类情况下按整车“退一赔三”处理对于销售商亦属公平,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规范自律、健康发展。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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