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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逆行、打人、肇事逃逸…最终被记51分

发布时间:2019-07-01 10:09:14

记51分+罚款5400元+拘留10日

经调查,肇事司机叫朱某,26岁,湖北人。

据朱某交待,前一天晚饭过后,他开车载着朋友一起到杭州西湖边游玩。

凌晨时分,在返回萧山途中因肚子饿,便找了一家小饭店吃夜宵。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的啤酒。

夜宵过后,驾车行经103省道蜀惠路路口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

当时,朱某觉得摩托车没有摔倒就直接驶离了现场。

在开出一段距离后,发现自己的左侧反光镜不见了,便又返回现场寻找。

在见到摩托车驾驶员后,因一时气愤便踢了对方几脚,随后才又驶离了现场。

虽然朱某投案自首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但是交警调查所得的多项证据均可证明朱某酒后驾车的事实。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第5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因此,最终朱某被认定为酒驾。

来源:杭州网 作者:孙毓 钱宽 编辑:虞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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