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自动”驾驶
发布时间:2021-08-17 16:35:33
谁来监管自动辅助驾驶?
由于过度信任自动辅助驾驶,由此酿成的惨祸在全球已经有数起,即使在中国也已经有好几起。2016年1月20日,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发生一起追尾事故,一辆特斯拉轿车直接撞上一辆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特斯拉轿车当场损坏,司机高雅宁不幸身亡。随后,高雅宁的父亲以使用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状告特斯拉中国销售公司。在大量证据面前,特斯拉最终承认,车辆在案发时处于自动驾驶状态。
然而,尽管确定了这一关键点,但随后原告和特斯拉双方,对于“‘自动驾驶’状态下车辆未能识别前方车辆”是否构成质量缺陷、事故应当由驾驶人还是特斯拉承担责任等核心问题,仍产生了较大的争议。直到5年后的今天,这起全球首例“特斯拉自动驾驶”致驾驶人死亡案件仍悬而未决。
不过,由于属于新事物,目前对于自动辅助驾驶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面对企业不受约束的夸大宣传和部分用户滥用自动辅助驾驶,监管却无能为力。直到今年,这一现状终于有了转机。
在2021年3月21日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关于自动驾驶事故处理方面,这份修订建议稿中要求,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应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如何厘清驾驶者与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过错,文中并未明确。
8月1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也对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安全进行了具体规定。
《意见》中规定,要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管理。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确保汽车产品至少满足四项要求:包括应能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满足相关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
快报倡议
车企不应混淆辅助驾驶和自动驾驶概念
“自动辅助驾驶技术本身没有错,也不用取消,问题是部分车企在宣传上不负责任,夸大其词,暧昧不清。”一位车评人在自己的微博上这样写道。
昨晚,理想汽车创始人李想也在朋友圈呼吁:媒体和行业机构应统一自动驾驶中文名词的标准,避免夸张地宣传造成用户使用的误解,“在推广上克制,在技术上投入。”
在此,我们也发出倡议,各大车企都应该在推广辅助驾驶功能时保持克制,用词尽量准确,不要混淆辅助驾驶和自动驾驶的概念,尤其是要避免司机将这一仍需大量完善的技术简单粗暴地等同于“无人驾驶”,从而做出不系安全带、双手脱离方向盘等危险举动,为他人和自身带来安全隐患。
唯有这样,才能为自动驾驶技术的革新和应用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让这一革命性技术早日推向市场成为可能。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唐登涛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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