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第一!男子开车搭同学出车祸,被索赔59万!类似的事杭州也发生过,判赔100多万
发布时间:2024-01-08 09:54:47
杭州小伙骑车载同事回家
同事车祸死亡小伙赔上百万
对于珠海这个案子,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张泽诚律师表示,“并非所有好意同乘行为,都能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如小汪这么大的责任减轻。”
张律师说,好意同乘在生活中其实非常普遍,上下班邀请同事搭便车,周末与好友相约同车自驾游,以及本案三人租车一人驾驶前往考点等,都属于好意同乘行为。
好意同乘行为本身是建立在各方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忙的基础上的,可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形成损失后,却往往又导致各方诉诸司法解决。
那么,好心办坏事,好心人是否需要赔偿,又需要赔偿多少呢?
《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无偿搭乘引起的纠纷处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在审判实务的个案处理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酌情减轻无偿搭乘情况下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新的《民法典》实施后,规则进一步明确——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橙柿互动注意到,杭州也有过这样的“好意同乘”案子——
小杨与小陈是关系不错的同事,然而小陈的一次好心搭载,却令小杨不幸身亡,小陈也被小杨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
2020年6月18日,因公司业务繁忙,小陈和小杨加班到才很晚下班。当时天下着雨,很难打车,小陈于是提出可以用自己电动自行车载小杨回家。小杨听后一口答应,两人便同乘一辆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
小陈骑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湿滑,车辆行驶过程中,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后座摔下,头部着地受伤。
小陈立马下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
交警认定,事故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
小杨家属起诉:要小陈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行为符合好意施惠。
但小陈驾车时仍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好车辆,不能因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小陈违反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
而小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小陈赔偿134.5万元。
法官认为,对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
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好意施惠”案件,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损害赔偿。
张泽诚律师说:除好意同乘类案件外,生活中其实还有许多同类型的“好意施惠”案件。
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损害赔偿责任。
如发生在湖南的“搭把手骨折案”——
年近七十的符大伯与周大伯原系同事关系,两人与原单位几名同事相约到海南三亚聚会。
期间,符大伯站在一块礁石上拍完照后,因担心其布鞋鞋底易滑,请周大伯帮忙扶一把。
周大伯伸手帮扶过程中,听到骨头“咔嚓”一响!符大伯左手骨折了。受伤的符大伯把好心的周大伯告上湖南一法院,坚决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大伯受符大伯的请求帮助搀扶,行为属于好意施惠。
而周大伯仅在具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周大伯对于符大伯受伤,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对符大伯的受伤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但符大伯对自身身体状况,及礁石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和预见。其明知存在风险仍然攀爬拍照,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符大伯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帮助搀扶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周大伯不担责,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张泽诚律师认为:不可否认,好意同乘、好意施惠本意都是一种善意行为。但好心如果办了坏事,承担责任却成了法院裁判的必选项。
他提醒说,无偿帮忙并非免责事由,好意同乘或好意施惠更需提高风险意识,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起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
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程潇龙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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