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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不戴头盔的一律处罚

发布时间:2020-06-29 09:03:03

今起“千警上路”在滨江这20个路口严查

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违反条例的一律处罚。

《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另外,改装电动车也要被罚。《条例》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今起,“千警上路”电动自行车整治集中攻坚行动在滨江区开展。

6月29日到7月3日每天16:30-18:30晚高峰期间,交警部门将对无牌、套牌、假牌或存在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处扣留;

对闯红灯、停车越线、逆向行驶、骑快车道、未戴安全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进行拦截处罚,并予以教育训诫。

届时,滨江区会在20个路口开设“电动自行车说理说法点”,包含“锁车区”、“扣车区”、“等候区”、“扫码区”、“宣教区”五大区域。

交警提醒,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配合民警执法,违者必究必处。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首席记者 杨丽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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