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买的新车才一周就亮起了发动机故障灯,4S店说只修不退,法官说适用“浙版消法”,可以退!
发布时间:2022-03-15 09:01:58
都市快报讯 富阳的周女士(化名)在某知名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该品牌汽车一辆,价格50万元左右。
但提车后才一周,周女士发现发动机故障灯因不明原因亮起,4S店检测后未找到故障原因,并检修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告知周女士可以继续使用。
1个月后,周女士发现车辆又连续几次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亮的情况,于是又找到4S店,得到的答复是:需要拆发动机尝试维修。
考虑到还是新车,且买车费用也高,周女士坚决不同意拆车维修,而是提出了退车退款的要求。
但4S店同厂家表示,依据国家规定,周女士的车辆尚未达到退车标准,不予退车。
周女士无奈向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解决该起纠纷。富阳区市场监管局受理该起投诉后,调查确认周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遂依托富阳法院“共享法庭”发起联合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本案的法规适用产生分歧。根据国家“汽车三包政策”规定,周女士的情况尚不符合车辆退换条件,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周女士已符合退换车条件。
法官:消费行为发生在浙江
执行“浙版消法”更有利于消费者
法官指出,“浙版消法”比之国家“汽车三包政策”,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浙版消法”在全省通用,既然消费行为发生在浙江,执行“浙版消法”也是必须的。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4S店同意将故障汽车退货并全额退款给消费者周女士。市场监管局负责后续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
“浙版消法”是国家规定的“深化版”
商家不得依仗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
浙江作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对于国家“汽车三包政策”规定的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浙版消法”深化为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4S店在执行国家“汽车三包政策”的基础上,也要严格遵守“浙版消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依仗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
法条链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郭婧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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